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(cun)在的主要問題如(ru)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調(diao)研深度(du)不夠,從(cong)而造成決策失(shi)誤(wu)。
如(ru)事前認(ren)為租賃設(she)備比較合算,而實(shi)際施工(gong)中由(you)于某些(xie)原因致使(shi)租賃時間延(yan)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,導(dao)致租賃費(fei)用大增;
由(you)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(le)解,從而(er)使(shi)租賃(lin)設備形(xing)成大馬拉(la)小車而(er)增(zeng)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(shang)無(wu)設(she)備租賃標準(zhun)化格(ge)式合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(tong)不(bu)嚴(yan)密,履(lv)行中發生(sheng)糾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(ding)合(he)同時,由(you)于(yu)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(shi)不強,合(he)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(mi)性(xing),對設備返(fan)還狀況和(he)完整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員隨機而(er)來,但機械日(ri)常維(wei)修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設備(bei)在現場(chang)管理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備的使(shi)用管理不善,施工方(fang)案不完善和未制(zhi)定租賃設備現場管理辦法,致使(shi)設備閑置,降(jiang)低使(shi)用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(ma)虎(hu)。否則后期出(chu)現(xian)問題將是一(yi)個很大的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