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主要問(wen)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(fang)調研深(shen)度(du)不(bu)夠,從而(er)造成決(jue)策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設備比(bi)較合(he)算,而實際施工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時間延(yan)長或工作量(liang)增(zeng)加,導(dao)致租(zu)賃費用大(da)增(zeng);
由于(yu)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,從而(er)(er)使(shi)租(zu)賃設備形(xing)成(cheng)大馬拉小車而(er)(er)增加了費(fei)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備(bei)租賃標準(zhun)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(xing)中發生(sheng)糾(jiu)紛。
雙方(fang)在(zai)簽(qian)訂合同時,由于對(dui)(dui)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(que)乏準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性(xing),對(dui)(dui)設(she)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(de)界定。
3. 設(she)(she)備操作人(ren)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(xie)日常(chang)維(wei)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(zao)成設(she)(she)備在(zai)現場管理不(bu)善,使設(she)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節(jie)。
租(zu)(zu)賃(lin)設備進入施(shi)工現場后,承租(zu)(zu)方(fang)對設備的使(shi)(shi)用(yong)管理(li)不善(shan),施(shi)工方(fang)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(zu)(zu)賃(lin)設備現場管理(li)辦法(fa),致使(shi)(shi)設備閑置,降低使(shi)(shi)用(yong)效(xiao)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(yao)選(xuan)擇好租(zu)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(de)麻煩。